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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字和蓋章的“電子合同”,法院如何認定? 二維碼
發表時間:2020-09-18 10:00 俗話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空口無憑是司法訴訟中的大忌。而在傳統老百姓的觀念中,若要避免對方事后不認賬的風險,無疑經過了“簽字畫押摁指紋”的書證是最靠譜的選擇。但是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普及,越來越多的電子合同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小到充話費、購買某APP的會員,大到各金融平臺的線上融資、購買保險等,其實背后都與電子合同密切相關。而這些沒有簽字、沒有蓋章、也沒有交由我們普通消費者保管的電子合同,一旦發生爭議,誰來證明該資料是否被篡改,人民法院又是如何審查其真實性、完整性、可靠性的呢? ![]() 一、關于電子數據真實性的舉證責任問題。 基于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通常由舉示電子數據的一方當事人(以下簡稱“舉證方”)對其主張的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承擔舉證責任,尤其在被告缺席審理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也將主動對原告所舉示的電子數據的真實性進行依法審查。而對于電子數據真實性審查的核心問題便是電子數據的完整性與可靠性,其中便包含了“審查電子數據是否存在被篡改可能”這一問題。因此,一般而言,需要舉證方對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包括數據未被篡改)承擔舉證責任。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四條的規定: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 (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 (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 因此,在上述五中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確認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如果對方抗辯電子數據存在被篡改的情況,此時應當由對方就“電子數據存在被篡改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關于電子數據真實性的舉證責任問題,我們認為: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四條規定的五種情形外,通常而言舉證方需要對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包括數據未被篡改)承擔舉證責任。 ![]() 二、人民法院如何審查電子合同的真實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三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審查時,應當結合下列七項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另外,如果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 三、對電子合同證據固定的應對思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可知:對于“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電子數據,人民法院可直接確認其真實性。因此貴司可通過與中立第三方平臺合作的方式,由中立第三方平臺對貴司的電子數據進行確認,以避免貴司就“電子數據是否被篡改”承擔舉證責任。 具體而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第2款的規定,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